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生被同桌扎数百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生被同桌扎数百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同桌拿笔扎你的,你躲开就可以了。女同桌拿笔扎你是因为你惹他生气,或者是因为他无聊,这个时候躲女同桌远一点儿,等他气消了就好。
如果你的女同学继续拿笔扎你的话,你还可以跟老师说申请调换座位,躲开你的这位女同桌,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第一,表明个人立场,同桌再这样不尊重你,你就反抗或者告诉老师;
第二,同桌对你不好,你就不要和他坐在一起,去跟老师说你要换同桌;
第三,不要软弱,要懂得反抗,不然的话,同桌会得寸进尺的。
这是一种不良行为,需要停止
因为这种行为会影响到你的正常学习和心情,需要及时解决
你可以和他/她沟通,表明自己的不满和伤害,并且尝试寻找一个解决方法,譬如协商、向老师求助等
如果没有办法解决,那么你可以寻求学校和家长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不让这种负面情绪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当当这种情况出现,你要分清其原因和轻重。如果同桌的同学是偶尔一次二次轻轻地扎你一下,你可以和这位同学好好地沟通交流一下,告诉他用笔扎人的危害。如果他听不进去,没有改正。这时候你就可以报告老师,让老师帮助处理。
跟同桌讲道理,他的行为不可取,已经侵犯了一个人的人身权利,铅笔芯有毒,对人体有害,不能往人身上扎;将具体情况跟老师说,也可以告诉自己的父母,让父母找同桌父母私下解决。
一般来说,新闻越短,内容越深。首先不去追究谁对谁错,就只看新闻,我们会怎么想?小丽和同桌在学什么,头悬梁锥刺股吗,他们在课上如果有人不专心听讲就用笔去扎对方的话,老师站在讲台是能够看的一清二楚的。如果有人说一次两次老师没看见,可是都能扎出轻微精神障碍倾向,这是不小心扎一次两次能导致的吗。
首先男生在身体上就存在对女生的天然优势,同样一笔下去,“效果”有很大差别。而且在自己已经被扎伤的情况下,正常人会继续这个游戏吗,我们可以大胆猜测是小丽在自己受伤或者说明知自己无法跟同桌抗衡之后选择投降,但是男同桌依然我行我素,单方面继续这种恶劣行径。可能他认为这只是个游戏,或者他认为如果小丽受不了了就会免去他借的钱。可事实证明,即使已经到了高二这个年龄段,小丽依然没有受到学校应用的保护,你可以说她性格懦弱,不知道自我保护。可是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你在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处理。
很显然,这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和以往的事件处理流程如出一辙,肯定是双方家长到校长室坐一下,然后男同学道个歉,顺便说一下自己也被扎伤。然后小丽这边父母看到对方也道歉了,可能之前借出去的钱人家也还了,可能还给了点治疗的费用。可是我们知道精神创伤是长久的印记,在这之后的很多年小丽可能都会对男生或多或少的有抵触心理,甚至可能封闭自己。这些损失能够用金钱衡量吗?
近日,陕西汉中一女高中生被同桌用中性笔扎得满腿是伤,经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核实,实乃源于二人的“监督互扎”约定,即谁上课打瞌睡或者不专心听讲,另一方就用中性笔扎腿的方式予以监督对方。
学校老师和同学也均表示,两人关系一直很好,并不存在欺凌一说。
先不说调差核实的结果是否真实,我们先假定事实本是如此,那么两人之间这样的“监督互扎”的约定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呢?在造成了对方身体伤害的情况下,对方是否有赔偿责任呢?学校又是否有责任呢?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即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承诺的权限以及时间条件等因素的限制。
承诺能力,就是被害人理解承诺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本事件中,两名学生均为高中生,年龄大概在16周岁左右,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很显然,两名学生在这个年龄段,对相互用中性笔扎腿会造成身体伤害的后果应当是清楚的,有做出“被害人承诺”的能力。
同时,对做出这样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目的是为了互相监督而采取这种非常手段,没有胁迫、欺骗、诱导等情形,所以两名学生的行为是具备承诺能力,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的。而影响该“被害人承诺”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是否超过承诺的权限,只能对个人的法益做有限承诺,并不得侵害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
其中,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法益中最重要的权益,任何剥夺他人生命和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事件中,用中性笔互扎身体,是对身体的伤害行为,超越了可以承诺的界限,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当然,在这件事情上,学校没有尽到监管和教育的职责,没有尽早的发现和制止,有一定的责任,在之后应当加强学习之外的道德、法制的教育;两名学生在这件事情上自身也要承担自己过错范围内的责任,明白自己作为法律的主体,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能做。如今,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结果是好的,也希望两名学生消除芥蒂,加强自制力,更好的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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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张图片,我们看到了一幅血淋林的腿,大腿被扎的几乎没有好地方了,重要的是,这是一个的女孩子的腿,什么人下的这么狠的手,这么毒的手?原来是我们想多了,陕西汉台中学的韩彦清副校长告诉我们说,这是女孩的同桌男生小强扎的,他们关系好着呢,还约定了上课不专心听讲就互相扎,小强也有伤,这是开玩笑,只是有点玩过了头。
听了这些,我觉得有点气愤,很气愤,非常气愤,我有好多话想问这位韩副校长:
1、你有多少关系好的朋友、同事,你扎伤过多少人?你被多少人扎伤过?
2、你上过学没有,你有多少关系好的同学?你扎伤过关系好的同学有多少?你被扎伤过多少次?
3、你在生活中也喜欢开玩笑吗?你开玩笑的时候一定见血吗?
凡是上过学的,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这么认为,这怎么可能是玩笑,这就是标准的学校暴力,如果是对等的互相扎,我倒是真想看看小强的伤是什么样?哪怕只有女孩的一半,我也认为这位韩副校长的话是真的,否则,这就是单向的施暴,做为一个副校长,需要我们普通大众教你吗?
这是开玩笑?我的校长,你开什么玩笑,你是真傻还是装傻?其实你比谁都清楚,这就是校园暴力,只不过这个男生不是你的亲戚就是你领导的亲戚,你就是想袒护他,你口口声声地要爱护孩子,而那个女孩子的腿都被扎成这样了,也没见你爱护一点,说白了,你只爱护那个男生,你根本就没打算爱护那个女生,受害者的腿就在那里,血淋林的,你视而不见,你还口口声声的要爱护那个男生,不是你家亲戚是什么?收起的你的假慈悲吧,你的心是歪的,你这个校长就不称职,赶紧辞职吧,把孩子放到你的手里,家长们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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